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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手赫姆斯與「威廉布朗號」沉船事件
大副對著船員吼道︰「兄弟們,你們必須動手,不然我們全都會完蛋。」
然後船員動手了……最後有十四名男性乘客加上兩名女性乘客」被拋出救生挺,迎向必然溺斃的命運。
一、案件事實
被法院判刑的那個人不是船長,也不是大副,只是一名小船員。
一八四一年四月十九日夜裡大約十點,天氣又冷又濕。距離加拿大紐芬蘭省雷斯角(Cape Race)東南方約兩百五十哩的北大西洋中,駛往目的地美國費城的槳帆船「威廉布朗號」(William Brown)撞上了冰山。船上六十五名蘇格蘭與愛爾蘭移民,以及包括三名船副在內的十七位船員,面臨到了迫在眼前的生死威脅。「威廉布朗號」上只有了兩艘救生艇,其中一艘是雜用艇,安全承載量是十人;另外一艘大艇可以容納約二十四個人。船長、二副、六名船員以及兩位乘客(一名婦女與一個小男孩)很快就讓小救生艇滿載。大副、八名船員以及三十二位乘客爬進了較大的救生艇,人數遠遠超過救生艇的安全承載範圍。其他留在船上的三十一名乘客毫無存活希望,與冰山相撞後一個半小時,「威廉布朗號」沉入海中,三十一人全數罹難。
破曉時分,精疲力盡、驚惶失措的倖存者們擠在兩艘滿載的救生艇上,隨著浪潮兩船逐漸拉開了距離。這時候船長命令大艇上的船員要聽命於大副,由大副接替船長的職務。大副向船長報告,根據他的判斷,大艇已經「難以操控」(unmanageable,後來法庭紀錄的用詞),船身受損,海水從不同的洞口滲入,舷緣也快要接近海面。如果要讓救生艇繼續浮在海面上,「必須減輕承載量,把一些人丟下海。」(同樣引述自法庭紀錄。)船長隔著海面回話(如後來在法庭上所說的證詞)︰「我知道你必須要做什麼……現在先別說這些。那是最後萬不得已的做法。」說完之後,兩條救生艇漂往各自的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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