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司法體系是封建與激進的混和體。面對高等法庭、上訴法庭與最高法庭的法官,一定得稱呼他們 My Lord 或是 My Lady,中文可以翻成「閣下」,但真正的意思是:「我的主人」。此一封建社會中對貴族勛爵的稱呼,讓百姓在法庭裡自居為奴僕,以襯托法官的尊貴。對法官搞錯稱呼,外行、不專業,法官可能皺眉,也可能訓斥。在庭上,律師可以對證人說早安,以緩和緊張的氣氛,但切忌向法官道早安。英國法界流傳著幾年前發生在上訴法庭的事件:有律師在申論時,開頭便說:「Good morning, my lords.」(「早安,我的主人們……」)主審法官不客氣地馬上打斷他的發言:「我們在此要聽的是你的陳訴意見,不是氣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