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輕小說展
內容連載 頁數 4/7

二、    將滯納金直接改為要求持卡人支付違約金的訴請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通知》第三條規定:「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髮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即2017年1月1日以後,銀行增加了違約金條款應明確告知合同相對方,否則將滯納金直接改為要求持卡人支付違約金的訴請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這一制度設計的理論基礎是違約金說,即持卡人可以和商業銀行協議約定違約金數額等條款,同時違約金等產生的費用不再複利計息。既然滯納金改為通過協議收取違約金的形式,那麼其也應當受制於違約金的適用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可知,違約金條款的擬定需要當事人雙方就違約金的給付情形、金額等進行事先擬定,若無實現擬定,則當事人雙方不受制於違約金條款。另外,信用卡滯納金和違約金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性質,信用卡滯納金更多地帶有行政強制色彩,而違約金則應當經過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方可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故信用卡滯納金和違約金法律性質不同,這也是不得直接將滯納金轉換為違約金向持卡人主張的原因。

本案中,原合同雙方並未在訂立合同時約定違約金條款,事後,銀行單方以公告方式說明將《信用卡領用合約》中滯納金條款調整為違約金條款,該行為不符合契約的訂立形式,銀行公告送達行為對當事人劉燕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三、銀行風險啟示

1. 銀行在進行信用卡業務時,應提前與持卡人就逾期還款時的違約金條款達成一致,具體包括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等,具體標準可以參照按照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5%或者其他比例,此時銀行擁有更大的自主權。

2. 銀行在進行滯納金或違約金的計算時,應將2017年1月1日作為時間節點,分開計算,對於節點之前的滯納金的計算仍然可以按照約定計算滯納金,對於該節點之後的應與持卡人充分協商,達成協定。
7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