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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論辯與自由主義的容忍:以墮胎和同性戀為例
 
贊成立法禁止墮胎或同性戀的人,有兩種不同的贊成理由。有些人主張墮胎和同性戀在道德上應受譴責,因此值得立法禁止;有些人則避免對這些行為做出道德判斷,而主張在民主社會中,政治多數有權利將他們的道德確信體現於法律。
 
反對「反墮胎」和「反性悖軌」(antisodomy)法律的人,也提出兩種和對立陣營有些類似的反對理由。有些人主張上述行為是道德上允許的,有時候甚至是人所渴望的,因此立法禁止這種行為並不正義;有些人則不參照上述行為的道德狀態,主張個人有權利為自己選擇要不要進行上述行為。
 
以上兩種不同的論述方式,分別可以稱為「天真派」和「複雜派」。天真派主張法律的正義與否,取決於它禁止或保護之行為的道德價值。複雜派則主張,法律正義與否並不仰賴對系爭行為的實質道德判斷,而是取決於探討多數統治及個人權利,如何調和民主及自由的一般理論。
 
我在本文中將採取以下方法,嘗試呈現「天真派」的觀點:反對墮胎和同性戀的法律正義(或不正義),至少有一部分取決於這兩種行為的道德性(或不道德性)[1]。這是複雜派所拒斥的觀點。不論是採多數主義或自由主義,複雜派論述都為了達成正義而企圖「懸置」爭議的道德與宗教觀念,堅持法律的證成(justification)應該在相競爭的良善生活圖像中保持中立。
 
當然,天真派和複雜派的論點在實踐上很難清楚區別。在羅伊對韋德案(Roe v. Wade)[2]和鮑爾斯對哈威克案(Bowers v. Hardwick)[3]這一類的判決中,兩方陣營都傾向用複雜派的包裝傳達天真派的論點(這正是複雜派論述的優勢)。舉例來說,出於厭惡而希望禁止同性性行為的人,會以尊重民主和司法自制之名反對合法化。而贊成墮胎和同性戀的人,則常常以自由主義的容忍為名希望這兩種行為合法化。
 
不過,我的意思不是複雜派的所有論述都是包藏實質道德判斷的虛偽作法。主張法律應該在相競爭的各種良善生活觀之間保持中立的人,提供許多論述基礎,包括以下最盛行的理由:
 
一、唯意志論者主張,政府應該在各種良善生活觀之間保持中立,才能尊重人做為自由公民或自主行動者,選擇自己的良善生活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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