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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實踐不僅個別、主觀,而且屬乎社會架構範疇。正如Charles Taylor所稱,是「相互主觀的」(intersubjective)。1 換句話說,我們絕非可以獨斷獨行。行為的意義是一種共享式的意義,深植於我們文化的假設前題與實踐常規之中。在詹姆士決定給或不給海關賄賂時,他的行為的意義,不是取決於主觀的感受,或抽象的對、錯原則,而是由他所屬的群體予以解釋而得。這不是說,他給不給應該由這些群體來做決定。海地和北美文化也許會認可或譴責他的行為,但是至終惟有神才是他的審判者。本書不鼓吹文化道德相對論;只是詹姆士無法知道給或不給才是好,除非他知道在那特殊的時、地情境中,這項行動附帶了何種意義。
詹姆士面對的是一項跨文化的難題。他不完全了解海地的文化前題和常規。即使他了解,海地的牧師和組織制度方面所要求的美德(智慧、人情、和大方贈送禮物給海關人員?)也跟他自身的文化美德(誠實、合法、公正?)相牴觸。海地的美德在他看來尤如外星生物,並且甚至會損害他基督徒信仰的價值觀。
一項極美的藝術作品,像是米開蘭基羅的雕像「大衛」,是經由無數美善的細節所雕塑而成的。同樣,文化中的常規,也是經由其實踐者,提供各樣對美善的看法所結合而成:即在一個美好的群體中,對於美德之人的看法為何。
我曾經到一個美國黑人教會去聚會,非常難為情地聽著牧師相當情緒化地讚賞自己及部分會友的一些成就。就這位黑人牧師而言,他的行為正合乎某種中東文化。在那裡的人,尤其是領袖們,會誇耀自己的重要性,藉以鼓舞群眾士氣,使他們可以引以為傲。相反地,英國人及許多英籍美國人則以低調、保守為美德。
一位在埃及工作的美國老師,有一次被同事問會不會打乒乓球。這位美國老師回答:「會一點。」而那位埃及同事則吹噓他自己打得多棒,要美國老師跟他比賽一場。結果,美國老師輕而易舉地打贏了,但他們的關係卻也從此有了很深的裂痕。這位美國老師認為埃及同事根本就是吹牛大王,而埃及同事則認為美國老師有意說謊,為要羞辱他。他們對真理的認定各自有不同的前題,也各自以自己社會所認為美善的語言來表達。
基督徒相信只有神的旨意才能決定什麼是良善,而不是依循文化準則。倫理的目的不是為順應文化,而是要改變文化使之滿有基督的形像。基督徒在任何文化中,都要以基督的心為心,願意虛己成為別人的奴僕(腓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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