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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增修條文第一條的例子,當某一憲法條款沒有明確可辨的歷史,制訂者也沒有相關討論可供世人明白他們的意圖,法官是怎麼開始根據這個條款的文字對具體個案作出判決?這是個可以無窮盡討論的主題。但有一件事情真確無疑:再怎麼大膽的法官也是社會的一分子,會受社會氛圍所影響。這裡就有個明顯的前例:因為納粹的經歷,更多美國民眾與法官了解到對宗教與種族的歧視所具有的毀滅性。
二〇〇六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露絲·拜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南非開普敦大學(University of Cape Town)演講時說:「是什麼啟發了法院的理解,使他們不斷精進?法官確實會讀報,也會受報紙影響,不過正如同哈佛憲法教授保羅‧佛洛伊德(Paul Freund )說過的,影響他們的不是當日晴雨,而是時代氣象。」
金斯伯格大法官當時在說的是性別歧視,不過增修條文第一條自二十世紀初以來的詮釋益發擴大,所引發的波瀾也能用她的觀點來形容。像霍姆斯這樣偉大的法官先於時代,比大多數的法官與美國人更早洞悉這件事:思想自由是我們多元社會成功的要素。但司法者對開放言論的堅持,隨著普羅大眾對開放言論的堅持而成長,兩者相輔相成。而且有件事情值得銘記:一七九八年那條將批評總統的行為定罪、由法官執行的法律,在一八〇〇年被美國選民用投票予以拒絕,理由是它違反了增修條文第一條與美國理想。
一直以來,增修條文第一條的意義都受到一代又一代美國人的形塑,不論是法官、政治領袖或公民,以後也將是如此。永遠會有當權者想藉由壓制批評來讓自己的日子好過些。永遠有校長會像二〇〇七年康乃狄克州威爾頓市(Wilton)那位一樣,取消學生以伊拉克戰爭為主題的戲劇表演,就因為它可能使某些家庭感到不安。不過我相信,美國為保障自由的言論、令人不安的言論所許下的根本承諾,已經再無動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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