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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論》對各種君主政體的分析,摒除了所有亞里斯多德式的理論色彩(如目的論及良善生活之實現),而完全以權力之取得(acquisition)方式為唯一主軸。馬基維利將國家區分為君主政體以及共和政體兩大類型(取消亞里斯多德政體分類中的貴族政體),而以《君主論》以及《李維羅馬史疏義》分別加以論述。
關於如何取得政治權力,《君主論》第一部份由歷史中歸納出五種途徑。首先,最卓越的政治領袖能由於其個人之德行,不依賴外力之助或機運之風雲際會而取得政治權力,並能善加運用此權力而完成創建國族之偉大事業,由此而建立個人萬世不朽之功名。馬基維利稱此等超卓之政治領袖為「立法家」(legislator),而於第六章列舉摩西(Moses)、塞魯士(Cyrus)、羅慕勒斯(Romulus)、狄修斯(Theseus)等四人作為例證。其次,有些政治領導者乃純然由於機運之眷顧所致,馬基維利以其同時代席薩爾‧包爾琪(Cesare Borgia)的政治事業為範例加以詳盡分析,並指出凡新君主均應以之作為效法典範(第七章)。第三種取得政治權力的方式乃是用邪惡手段(如暗殺或極端殘酷之暴力)而獲致,馬基維利以西西里國王亞卡索克利斯(Agathocles)以及義大利當時一位城邦之僭主浮爾摩的奧利維洛多(Oliverotto of Fermo)為例(第八章)。第四種取得權力的方法馬基維利稱之為「平民的王國」(civic principality),乃是運用城邦之中所存在的貴族與平民之鬥爭而崛起,而馬基維利特別指出由平民擁立之新君主比貴族所擁立的較易保持其權位,因為平民期望不被壓迫的自由意志遠較貴族的權力慾望更易滿足(第九章)。最後一種非世襲的新君主乃是當時的教會王國(ecclesiastical principality),也就是羅馬教皇。由於十六世紀教皇仍有相當大的俗世權力,亦為義大利諸城邦政治場域中一方之雄,是以馬基維利立專章加以討論(第十一章)。
政治領導者創造秩序的能力主要表現於能夠建立可靠的武力以及良好的法律。但對新君主而言,沒有自己的軍隊便失去了一切,是以在《君主論》第二部份中,馬基維利論述了君主在軍事方面所面對的主要課題,並強調依賴於雇傭兵或其他國家支援所導致的巨大危險,而唯有自己的武力才能脫離他人意願之類的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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