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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您的生活中,一定有遇到過這種經驗。當與人發生紛爭時,在爭吵中,對方會口出惡言以國罵三字經來幹譙辱罵,或者是您以同樣的方式來辱罵對方,但是您知道嗎?「罵人」是犯罪的行為嗎?「罵人」是會受到我國刑法309條的懲罰,而且被罵者還可以依民法195條名譽遭到毀損向您索賠相當的慰撫金喔,罵人雖然是個人道德上修養的問題,沒有辦法我國刑法就是要懲罰個人道德修養上的問題,所以囉!您就不得不當心,因為逞一時口舌之快,會有刑事犯罪前科的問題與民事賠償的問題囉!
當您下次再遇到紛爭時,請您在緊要關頭時千萬冷靜應對,請您不要逞一時口舌之快,任意罵人,以免「禍從口出」受到刑罰與民事賠償的司法制裁,讓您荷包大失血,切記遇紛爭,守住您的口就能守住您的荷包。
.摘文
第一章什麼是公然侮辱呢?
刑法第309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到底什麼是公然呢?什麼又叫做侮辱呢?罵人到底算不算是侮辱人呢?
一、 到底什麼是「公然」呢?
如果在私Line上罵朋友87算不算是公然呢?
(一) 所謂「公然」,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成立。
(二)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院字第1922號關於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
如果在私Line上罵朋友87算不算是公然呢?當然不算囉!但是如果在Line群組裡面開罵87那就算「公然」囉!
二、什麼又叫做「不特定人」?什麼又叫做「多數人」呢?
(一)所謂「特定人」指二人以上,而所謂「不特定之人」乃指隨時可能增加之情形參照釋字第145號大法官陳世榮不同意見書。
(二)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此觀於該號解釋及當時聲請解釋之原呈甚明。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