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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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鹽法

國家對食鹽徵稅和專賣榷禁的各種制度。中國鹽法,代有變遷,由簡而繁,由疏而密,日趨完備。唐玄宗開元以前為食鹽徵稅和專賣制度建立時期,開元以後為食鹽專賣制度日益完善的時期。

先秦
夏、商、周三代,鹽與其他土產一樣,大都是在產地徵稅,或作為土貢上繳國家,聽民自由開採運銷販賣,實無專門鹽法可言。迄至春秋時期,管仲相齊桓公,興鹽鐵之利,國家對食鹽的生產、銷售和買賣加以管理,開中國鹽法之始。其法以官制食鹽為輔、民製食鹽為主,官收宮運官銷,寓租稅於宮府專賣鹽價之中,以增加國家收入,齊國由是富強,稱霸諸侯。然春秋戰國時期,除齊國對食鹽實行專賣之外,其他諸侯國仍只對食鹽徵稅,唯稅率逐漸加重。史載秦自商鞅變法後,賦鹽之利二十倍於古,鹽價昂貴,鹽商富累鉅萬,人食貴鹽,小民貧困,至秦亡而未改。



漢初開關梁山澤之禁,允許私人經營鹽業,國家徵稅,稅入歸主管皇室財產的少府,屬皇帝宮廷所有。諸侯王國亦得經營鹽業以自富,收入不歸中央。西漢中期,漢武帝劉徹內修法度,外開邊疆,頻年用兵,財用不足,於元狩年間(前122~前117)始將鹽業歸入中央的大司農,納入國家財政,實行官營。在產區和主要中轉地設定隸屬大司農的鹽宮,主管鹽的生產、分配及大規模的轉運。西漢末年,設定鹽官的郡國和縣共三十七處,分布於二十七個郡國。其官營辦法為募民製鹽、官收官運官銷。私自煮鹽受鈦(套在腳上的鐵器)左趾的刑罰,工具和產品沒官。鹽的銷售,或設肆售賣,或透過特許商人分銷。鹽的官營,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但鹽價逐漸昂貴,致有強迫抑配買鹽,私人鹽販乘機牟利,導致官鹽滯銷,鹽利所入不敷其費。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領大閒農,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往各縣,平均調配,調節鹽價,濟以平準之法,弊始少革,國用乃贍。漢宣帝時,賢良文學曾大力攻擊鹽鐵官營,致有鹽鐵之議。但事關財政收入,官營仍舊。東漢時,漢光武帝劉秀廢除食鹽專賣之法,罷私煮之禁,聽民製鹽,自由販運。於產鹽較多地區設定鹽官,徵收鹽稅。其間漢章帝元和元年(84)因財政困難,採納尚書張林建議,官自煮鹽,恢復漢武帝時期的官營辦法。漢和帝永和元年(88)即行廢止。此後,鹽官仍主稅課,鹽業民營,直至漢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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